• 致远 ▪ 达观天下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9日

 

 

 

 

 

 

 

 

 

 


附件

               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要求,为推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充分体现土地级差收益,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管理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的,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计划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建新地块规模控制的标准。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中通过旧房拆除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将现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拆除和土地复垦,并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复垦为耕地面积计算)。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兼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模、占补平衡指标三项功能。

第五条 根据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减免的税费情况,以及土地整治成本、资源补偿机制、长期管护补贴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现阶段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

第六条 节余指标流转根据《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进行流转。

第七条 取得《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或《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易地流转或在本县使用。易地流转节余指标的,由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作为节余指标收益汇缴至出让方县(市、区)财政国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节余指标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按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直接缴入本县(市、区)财政国库。

第八条 节余指标收益由县级政府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国土、财政、发改、审计、扶贫等部门应对节余指标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挤占节余指标收益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