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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与地籍调查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部分对比和分析揣测为个人观点,只是疑问,不是结论。

一、调查对象

土地调查分为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内容涵盖对土地的全面调查,包括所有土地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

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土地。

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地籍调查原本指土地权籍调查和地籍测绘。

新的地籍调查对象已经拓展为以土地、海域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二、调查重点

土地调查是全面调查,内容包括所有相关信息,权属仅仅是一部分内容,甚至最早的土地调查重点是土地利用现状。

地籍调查重点是权属,就是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权籍。

新的《地籍调查规程》中涉及了少部分的现状调查,但仅局限于权利主体关系,如现状使用人等。

三、程序要求

土地调查和地籍调查都有严格规范的调查程序。

但相对来说,因为主要涉及权籍,地籍调查对调查机构、调查人员、调查成果审核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多从管理角度出发,要求地籍管理部门的更多介入。

四、尝试归归类

全国土地调查。10年一次,没问题。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每年一次。那算是全国土地调查的更新机制呢,还是土地变更调查的一种?

土地勘测定界。无疑是土地专项调查的一种。那算不算是“因供地等履职需要开展的地籍调查”呢,如果是,应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地籍变更。土地的权属变更一定是土地变更调查的一种,那其他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呢,好像没法跟土地调查去对应。

地类调查。应该是土地变更调查的一种,但如果不发生变更,只是调查,那算土地专项调查吗?

农村宅基地调查。既是土地专项调查,也是典型的地籍调查。

其实如果想按现行《地籍调查规程》和最新的通知要求,也许宅基地调查是个比较好的更新技术方案和调查规范的机会。

土地案件勘测定界。是一种土地专项调查,涉及权籍和地类,包括非法占有前地类。

其他以土地为载体的调查。基本都是土地专项调查,也是地籍调查。

以海域(无居民海岛)为载体的其他自然资源调查。只是地籍调查,好像《土地调查条例》管不着了。

(其实《地籍调查规程》依照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虾哔哔

权籍调查恢复成“地籍调查”,也许跟部长曾经在德国系统学习地籍管理有关吧。

德国地籍一直是国际上最认可的地籍管理模式之一。其实我一直是德国地籍的粉丝,口中经常会把那种做法叫做传统地籍。

作为地籍工作者,或许能有更多可参照可学习的地方,特别是原始资料的规范和地籍管理的程序,系统化看,是件很有意思的事。


其实今天是个“阴天”,我找了个黑白的图片作封面。

早上的消息让我稍有点缓不过来,下午在徐汇滨江外段吹了半天的黄浦江风,有点累,晚上补个作业让自己分分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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