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落实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征收土地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拟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对拟征收土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五条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
(三)“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原则;
(四)“科学评估,重在化解”原则;
(五)“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兼顾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单独选址和批次项目以项目(批次)为单位分别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法性
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决策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对拟征收土地的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
拟征收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是否兼顾到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征地项目是否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拟征收土地的选址、用地规模、用地计划是否科学合理。
(三)可行性
拟征收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是否已充分考虑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拟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备;征收土地决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存在对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体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征收过程中拟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是否适当;依法应给予的补偿和救济是否及时充分,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等。
(四)可控性
对拟征收土地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个人极端案事件,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等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能否将风险控制在预测范围。
第三章 评估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自行组织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邀请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避免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评估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秘密的,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估主体应当根据拟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时限及经费保障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至少听取拟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意见,充分掌握利益相关者真实诉求。通过宣传、沟通、解释等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着力消除群众疑虑。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
(三)全面分析论证。根据各方情况和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查找风险点,并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土地征收项目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研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对可能引发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负面影响、持续时间等进行预测。
(四)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个等级。
(五)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主体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决策事项和评估过程,拟征收土地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征收土地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风险的可控性分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判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应急预案、应对措施等内容。
(六)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编审分离原则由评估主体组织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士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七)评估报告备案。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备案工作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完成。
第十二条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范围、土地权属状况、评估主体、各项符合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政策依据等;
(二)拟征收土地计划、补偿安置方案编制相关依据、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监管方式、社会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三)在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查找项目潜在的风险点,分析可能导致项目“不可行”的因素,充分识别拟征收土地的风险来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的相关矛盾等问题进行预测;
(四)拟征收土地风险防范和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社会稳定风险对策,包括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确定风险等级,将征收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3个风险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或者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为中风险;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少部分群众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七)形成专项报告,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评估报告经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后按程序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事项决策,应当以评估结论、评审意见等为依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或调整实施”、“终止实施”的决策意见。
评估事项作出“准予实施”决策的,相关部门制定防止产生新风险的规避措施和化解方案后,依法开展征收土地报批工作。
评估事项作出“暂缓实施或调整实施”决策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重新评估决策。
评估事项作出“终止实施”决策的,不得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拟征收土地事项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公布决策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成果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若拟征收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评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规划发生变化的;
(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评估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按照《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进行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的;
(二)在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在土地征收事项实施过程中,未按风险防控对策开展工作的;
(四)在土地征收事项实施后,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时,未及时暂停实施或者调整的;
(五)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