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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印发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自然资办〔2021〕30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自然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原来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合并编制为《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明确了编制的范围、依据、内容和成果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现予以印发。

一、建设项目开展踏勘的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它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含水库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现场踏勘的受理要求

一是已取得符合要求的建设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行业规划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

二是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初步报告及相关图件;

三是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明确了选址方案,用地规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审查;

四是已出具项目业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踏勘申请。具备以上所有条件的,负责踏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点选择、专家抽取等工作并组织开展现场踏勘。踏勘点重点选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水田、坝区等地块。

三、现场踏勘的组织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节约工作成本,优化组织方式,采用内业加实地踏勘的方式开展踏勘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和先进技术手段,发挥自然资源部门在高清影像、三维模拟、遥感测绘、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方面的数据优势,尽可能采用数据叠加分析、线路模拟漫游、云端互联等方式进行内业踏勘,对于实际确有制约因素的项目采用实地踏勘方式。

四、适当下放踏勘权限

一是省级以下级立项,用地总规模在10公顷以下、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建设项目,由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组织论证;

二是省级委托的项目,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省、州(市)、县三级一并踏勘,州(市)、县不再单独进行;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州(市)、县一并踏勘,县级不再单独进行。

五、组织论证

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的项目,按照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相应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组织论证前,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交论证申请及初审意见。由省级委托州(市)组织现场踏勘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选址踏勘论证意见。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可避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中附件7《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大纲(试行)》不再使用,依据本指南编制报告。

本指南有效期5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作流程图
2.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2日


重磅!《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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