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及土地审批权限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目前自然资源部尚在制定成片开发标准的征求意见阶段,为确保成片开发标准出台前我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对各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可先行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过渡期间“成片开发方案” 编制
经征求我省相关领域专家、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并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意见,省厅草拟了过渡时期“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点。各地急需报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根据编制要点先行组织编写“成片开发方案”,待自然资源部出台相关规范标准后,再行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各地一般性建设项目,建议待自然资源部正式出台相关规范标准后,再行组织编制,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
过渡期间“成片开发方案” 编制要点
一、总体原则
成片规模性、合法合规性、公共利益性、科学合理性、操作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
1.拟成片开发土地基本情况(包括土地区位、现状、权属等);
2.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属性(成片开发性质、开发目标、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利益带来的好处,成片开发和征收土地的必要性等);
3.成片开发的规划、计划符合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情况等);
4.选址的适宜性(地质灾害、矿产压覆、生态环境等,是否占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
5.开发利用计划可行性(开发建设范围、规模、内容、投资总额和强度、开发期限和年度开发用地计划、节约集约利用等);
6.社会公众对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意见,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维护群众利益的措施等;
7.落实耕地、林地占补平衡计划、措施等;
过渡期间“成片开发方案” 编制要点
三、其他要求
1.以成片为原则,不拘泥于单个项目,规模化编制方案;
2.着重解决合法合规性问题,着重表述公共利益属性,方案内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不符合城市规划,需详细说明不符合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将原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三项前期工作修改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协议等六项,明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农用地转用: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未进行调整。
2020年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按省政府重新授权或委托执行。
第一章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要求
为规范我省新法实施后土地征收行为,确保全省涉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报批,2020年第1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省厅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样例)》、《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样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样例)》、《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样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样例)》等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相关要求和样例,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前期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明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3.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开。
(一)调查程序
土地现状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准备工作。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根据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
2.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如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到实地参与现状调查的,可由征地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公正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代表、其他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调查,并进行公正。
实地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须经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字认可,如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修改。
3. 根据实地调查,结合勘测定界报告编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成果要求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简述、调查表、图件、电子数据等。
1.简述。简要阐述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和面积,涉及拟征收土地的人口及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现状调查的时间、组织参与实地调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情况等。
2.调查表。(1)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调查表;(2)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3)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
3.附件。实地调查的照片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附图。图件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其他图件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增加。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矢量数据(拟征收土地范围)、栅格数据、文本数据、附件等。
《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
2.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3.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4.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及建议;
5.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准予实施”、“慎重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一)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充分听取发改、自然资源、社会保障、林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信访等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与内容
1.评估范围: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单选和批次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选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应以县为单位分别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评估的主要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成立评估小组。凡涉及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拟征收土地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3.开展民意调查。根据拟定的评估方案,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实施评估。按照制定的评估方案,组织对收集的相关的资料和听取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编制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征地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5.组织专家论证。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评估事项作出决定。
(四)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
为便于掌握征收整体社会稳定风险的大小,应根据单因素的评估和分析结果,对征收的风险采取主要对策后确定其风险等级,可将征收风险程度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土地征收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中风险:部分群众对土地征收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3)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土地征收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4)无风险:全部群众理解支持土地征收项目,对补偿和安置方案均比较满意,土地征收行为对覆盖群众的影响甚至可忽略。
(五)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及建议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和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后,形成专项报告,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分析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准予实施”、“慎重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六)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验收及应用
1.成果评审。为保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的质量,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信访、维稳、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决策。
2.成果运用。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评估事项做出“准予实施”、“慎重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维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评估事项作出“准予实施”决定的,相关部门制定防止产生新风险的规避措施和化解方案后,依法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对评估事项做出“慎重实施”决定的,作出决策实施的同时,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和妥善处理相关群众合理诉求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对于评估事项作出“暂缓实施”决定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重新评估;
对于评估事项作出“不予实施”决定的,不得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七)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
凡涉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
2.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3.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4.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涉及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大会,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组织召开听证会
1.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二、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包括:
1.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4.青苗补偿登记。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预存,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如下事项:
1.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等费用,甲方与使用权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非货币补偿安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甲方应将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到指定的账户;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甲方在协议约定的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乙方;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
3.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可暂按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昆明市2015年)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待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批准公布实施后,区片综合地价高于本次执行征地补偿标准,60日内补齐相应差价。
其他要求
(一)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完成,并主动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上报项目建设用地报件。
(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正式批准使用前,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面积统计的暂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标准执行。
(三)以上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征地工作情况,完善符合本辖区的相关要求和“样例”,再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四)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待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征收土地政策规定出台实施后按新的要求落实。
第二章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及要求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等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升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征地管理政策及补偿标准;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信息;
7、补偿登记表;
8、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9、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10、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
11、征地批准文件;
12、土地征收公告。
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应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
二、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信息公开渠道分为必选公开渠道以及可选公开渠道。
1、必选公开渠道
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公开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类。
2、可选公开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等。
三、明确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
(一)征地信息公开要求
公开事项 | 网上公开 | 公开时限 | 责任分工 |
征地管理政策及补偿标准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征地管理政策出台实施后、征地补偿标准经批准后及时公开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 |
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征地批准文件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相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 省、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征收公告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形成土地征收公告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 |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征地前期准备工作信息在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主动公开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上分阶段录入并公开。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听证通知书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其他听证公开内容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征地管理政策及补偿标准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征地管理政策出台实施后、征地补偿标准经批准后及时公开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 |
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
征地批准文件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相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 省、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征收公告 |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形成土地征收公告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实施单位 |
(二)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填报
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以建设项目名称为主线,由省、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填报相关征地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做好征地前期准备、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组织实施材料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开的照片档案管理工作。照片应包括以下要素:张贴人(两人以上,有张贴或指认动作)、张贴地点(能明显反映公开材料张贴在征地涉及的村公示栏)、张贴时间(照片拍摄时间)、征地的项目名称。照片可以采用全景及局部照,全景照必须包含张贴人、张贴地点、张贴时间,局部照片应包含征地的项目名称。
照片资料需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录入相关资料时同时公布。
照片示例
一、建立信息公开档案管理机制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征地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管理机制,做好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征地信息公开档案管理以建设项目名称为主线,将征地前期准备信息公开资料、征地审查报批信息公开资料、征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资料及照片资料等征地信息公开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信息公开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应做到条目清晰、便于查询,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信息公开档案资料可单独立档保存,也可与建设项目征转用地报批资料一并立档保存;
有条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将档案资料电子化,便于信息提取,提高档案利用价值,规范档案管理。
其他要求
(一)对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和漏报、瞒报用地项目报批前征地信息的,省厅将在初审阶段不予受理相关项目报件;
(二)省级征地批准文件公开30日内,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未按要求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征地审查报批信息和批后组织实施信息的,省厅将关闭涉及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上录入新信息的权限,并对录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
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省厅对《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地审查处室及审批流程
调整审批流程,明确分阶段办理时限,落实征转用地报件受理后13个工作日完成省级审查的时间要求。
序号 | 审查部门 | 审查时限 |
1 | 省投窗口收件至审批处经办人 | 初审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2 | 审批处经办人分件至各处室(局)经办人 | |
3 | 各处室(局)经办人审查 | |
4 | 行政审批处汇总意见并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 |
5 | 处室(局)负责人会签 | 审查时限:13个工作日 |
6 | 汇总审查意见,拟请示/批复 | |
7 | 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审核 | |
8 | 综合处室审核 | |
9 | 厅领导审批 | |
10 | 编号印制文件 |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处室
单独选址审查处室 | 城市(镇)批次审查处室 | 增减挂钩建新区审查处室 |
行政审批处 | 行政审批处 | 行政审批处 |
生态修复处 | - | 生态修复处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调查监测处 | 调查监测处 | 调查监测处 |
确权登记局 | 确权登记局 | 确权登记局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开发利用处 | 开发利用处 | 开发利用处 |
执法监督局 | 执法监督局 | 执法监督局 |
储量管理处 | - | - |
地质勘查处 | - | - |
所有者权益处 | - | - |
- | - | 增减挂钩办 |
法规处 | 法规处 | 法规处 |
财务处 | 财务处 | 财务处 |
办公室 | 办公室 | 办公室 |
二、各处室审查内容
行政审批处
1.征转用地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其中涉及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及成片开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已同意纳入(或已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是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在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3.是否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4.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过渡期含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5.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按“先保后征”要求全额缴入专户;
6.是否按规定完成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协议等相关前期工作;
7.有关(林业、矿压等)审核许可、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手续是否齐全;
8.是否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缴纳等级和标准是否准确;
9.界址点坐标格式是否符合报部备案要求并通过系统初检、是否与原已批用地重叠;
10.核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开情况;
11.建新区征收用地范围是否在批准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内。
国土空间规划局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和专项规划,报批用地范围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或外;
2.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的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占用条件并取得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是否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如占用是否取得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4.单独选址项目是否依法取得(重新)用地预审意见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用地位置、规模是否在用地预审范围内;
5.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用于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的建新区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耕地保护监督处
1.占用耕地(含设施农业用地和可调整地类)是否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申请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规定完成补划。
第四章用地报批注意事项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1.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二调数据比对是否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1.登记发证和权属情况,产权是否明晰、界址是否清楚、是否有争议。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1.批次用地主要审查前五年批准用地的供地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情况,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3.报批用地面积与用地预审面积有调整、用地预审时未通过节地评价合理性说明审查的,审查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或节地评价专家评审意见(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包含用地指标适合情况、确定依据、过程、结果及用地指标调整等情况)。
执法监督局
1.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查处;
2.是否同意州市、县自然资源局对此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1.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质勘查管理处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经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并组织有资格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2.是否由建设单位、评估单位按规定格式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是否有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备案证明(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或者就压覆补偿问题的说明,有关市、县政府是否承诺做好压覆补偿工作。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是否有省、州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1.单独选址且涉及临时用地的,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是否按要求出具承诺书。
三、资料目录及审查报批文本格式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1.报件资料目录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电子报件 | 纸质报件 |
1 | 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 | PDF文档 | 原件 |
2 |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 | PDF文档 | 原件 |
3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 数据库表 | 原件 |
(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于“一书三方案”后) | PDF文档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PDF文档 | 原件 |
5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PDF文档 | 复印件 |
6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不需提交的应出具项目立项机关确认意见) | PDF文档 | 复印件 |
7 | 勘测定界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项目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 | PDF文档及数据库表 | 原件 |
8 | 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 | PDF文档 | 原件 |
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其他情形还需提交的资料 | |||
10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备案证明(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或者有关压覆补偿问题的说明,有关市、县政府就做好压覆补偿工作的承诺书。 | PDF文档 | 原件 |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出具省、州市、县三级自然主管部门的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
11 |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 | PDF文档 | 原件 |
12 | 报批用地面积与用地预审面积有调整、用地预审时未通过节地评价合理性说明审查的: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或节地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13 | 涉及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PDF文档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省级以上林草部门出具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意见 | |||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行论证意见 |
2.审查报批文本格式
本次修订审查报告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表述征收土地理由(符合公共利益)的章节;
(2)用地现状表述中增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3)补充耕地表述中增加补充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内容;
(4)征地补偿安置中明确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暂按现行补偿标准执行,在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60日内补齐补偿差额。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内容;
(5)增加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的内容;
(6)增加是否使用临时用地的内容;
(7)其他方面结合新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表述进行修改调整。
(二)城市(镇)批次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1.报件资料目录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电子报件 | 纸质报件 |
1 | 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 | PDF文档 | 原件 |
2 |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 | PDF文档 | 原件 |
3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 数据库表 | 原件 |
(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于“一书三方案”后) | PDF文档 |
4 | 勘测定界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项目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 | PDF文档及数据库表 | 原件 |
5 | 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 | PDF文档 | 原件 |
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其他情形还需提交的资料 | |||
7 | 涉及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无,须由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 | PDF文档 | 复印件 (原件) |
8 |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的,应提供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批复文件 | PDF文档 | 复印件 |
(四)请示文件(参考样例)
四、各类建设项目审查要求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1..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内容符合格式要求,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用电子报盘软件填报,并打印签字盖章;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于一书三方案”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件;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复印件(不需要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的,确认意见须提供原件);
7.勘测定界资料(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项目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数据准确,格式符合要求,扫描清晰;
8.现场踏勘报告: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或没收的相应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代收代缴专户缴款进帐单。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原件;
1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备案证明(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或者有关压覆补偿问题的说明,有关市、县政府就做好压覆补偿工作的承诺书。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出具省、州市、县三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原件;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原件);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出具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州、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原件);
12.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提供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意见:复印件;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须提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复印件。
(二)城市(镇)批次用地
1.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内容符合格式要求,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用电子报盘软件填报,并打印签字盖章;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于一书三方案”后;
4.勘测定界资料(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项目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数据准确,格式符合要求,扫描清晰;
5.现场踏勘报告: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或没收的相应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代收代缴专户缴款进帐单。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原件;
7.涉及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复印件;
8.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若无须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原件)。
(三)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1.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原件,有文件编号,用章层级正确;内容符合格式要求,定性事项表述明确,定量事项数据准确,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
3.建新区用地呈报“一书一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用电子报盘软件填报,并打印签字盖章;所有面积、资金有关数字须保留四位小数,内容齐备,数据准确;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于一书三方案”后;
4.省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复印件;
5.勘测定界资料(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项目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数据准确,格式符合要求,扫描清晰;
6.现场踏勘报告: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或没收的相应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代收代缴专户缴款进帐单。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原件;
8.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若无须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原件);
9.涉及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复印件。
第四章用地报批注意事项
1.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的要求,凡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报批前为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都必须落实占补平衡,缺乏调整前耕地情况的,可参照临近耕地确定;
3.建设占用林地的,需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报批时林地审核同意书过期的,需提交原批准的林草主管部门延期同意意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取消省界收费设施。报部的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在上报时按要求核减跨省收费站、收费广场等用地;
5.坐标、电子报盘数据错误,重复更改数据;
6.未严格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由县级直接出具补正资料,州市未履行审查及报批责任;
8.批次用地不得出现具体建设项目名称,严格按用途分类上报。多批次上报要注意时序;
9.为进一步提高用地报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省厅根据部要求,对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每月进行统计。对报件质量差、补正次数多、故意瞒报漏报、敷衍补正、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州(市)为单位,分类采取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必要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纳入各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关技术单位将纳入黑名单。
结语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工作,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用地报件的跟踪管理,对市县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压实地方组卷责任,认真核实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地类、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征地补偿、功能分区、违法用地等容易发生补正的情况,确保报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真实、数据准确,从源头上提高报件质量,降低补正、不予受理比例,压缩审批周期。对于不符合报审要求的用地报件,省厅将不予受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手续办理进度,共同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