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作为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荣华控股企业集团董事长崔荣华持续多年为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在全国两会前夕,她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提交的14份建议中有三份跟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保民生、促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但是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尚不能匹配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她建议,建立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切实提升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应对民营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缓用“限消令”。
建立协同机制破解融资难
我国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显著特征,即贡献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在崔荣华看来,相关部署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不过,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是制约其发展壮大的最大难题。
比如,截至2021年末,民企贷款规模占全部贷款规模的比重不足30%,融资占比较低;民营企业贷款年化利率为5.26%,较同期全市场企业贷款利率4.61%相比仍处于较高水平。
她认为,由于缺乏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部门的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虽有大量政策出台,但政策的协同性和推动落实的联动性不强,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并不匹配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事实上,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向来是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活力的核心议题。其中既涉及中央金融事权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协同,也涉及金融事权实施部门和地方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同。
崔荣华认为,破局的关键就在建立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一是在中央层面,可以利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建立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吸收财政、税务、商务、工信、市场监督、住建、乡镇企业、乡村振兴、科技、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常态化工作协同机制,定期会商,保持常态化联动,共同调研,共同制定和审议相关政策,共同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是在地方层面,可以利用各省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以人民银行各省行、省级银保监局、省级证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办)为主,吸收地方财政、税务、商务、工信、市场监督、住建、乡镇企业、乡村振兴、科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常态化工作协同机制,定期会商,保持常态化联动,侧重于区域性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并共同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和各省政府之间的会商机制,定期总结工作,听取地方汇报,研究解决地方反映的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此外,她认为亟需北交所拓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的适用范围,从多维度多层次考量企业的创新属性,为现代服务企业登陆北交所指明方向。“各地政府开展的对于‘专精特新’的企业认定标准,往往也只适用于制造类企业。对于服务型企业,单纯从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比例去考量企业的创新性,缺乏科学性和实践性。”
设置“限消令”缓冲期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这对于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和信心尤为重要。
崔荣华调研发现,三年来疫情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影响显著,大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为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紧张,经营陷入困顿,因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征信受到影响,甚至被施以“限消令”。
“对确定无疑的老赖进行消费限制无可厚非,但现实是有很多民营企业家及个体工商户并非因为经营不善或刻意逃避债务,而是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了经营发展。”崔荣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施加“限消令”会导致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信心乃至企业发展,对民营经济的持续性恢复不利。
她认为,法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职务行为责任归属于单位,《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责任有限。“企业违约、欠债限制企业不合理的高支出合理合法,但‘限消’中法定代表人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日常消费仍会被限制。”
比如,购买机票也需提前向法院先申请,批准周期在一周至一月上下,且大多情况下不予批准。这对企业法人必要的生产经营商务活动都带来影响,企业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受到影响。
崔荣华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应对民营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缓用“限消令”。在疫情后经济全面复苏的一段时间设置1年—2年的“限消令”缓冲期。在此期间,除疫情前已经确定的“老赖”外,对其他有逾期债务问题的民营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暂缓执行“限消令”,使其可以在缓冲期内完全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商务活动。缓冲期后,如其经营状况和债务问题仍未得到改善甚至更加恶化,再对其追加实施“限消令”。
此外,还应当细化撤销和解除《限消令》的工作指引,为被限消人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救济途径。比如,在全国推广广东高院“六禁止”“六审慎”“七宽限”“十一删除”“七解除”等优良经验。